何谓越位获得即时利益

 

早前英超曼城主场击败阿士东维拉赛事中,一个争议入球引起球迷讨论。国际足协理事会(IFAB)赛后作出指引,曼城夺得控球权的洛迪靴兰迪斯之情况应被判越位犯规。

撰文:罗碧芝|国际女子足球裁判

按球例第11章,有关干扰对方球员第3点中列明:近距离试图参与触球,而此举动明显影响对手即可判越位犯规。在片段中可见,当时曼城球员头槌顶前,维拉守将明斯心口控球,处于越位位置的洛迪靴兰迪斯跑回中场时,乘皮球落地一刻抢夺明斯的控球,继而传给后上的队友,制造入球机会。

相信球迷的讨论点一定是,球例中「此举动明显影响对手球员」一点,因为球例同时说明,「一名身处越位位置的球员,接获对手有意识触球(deliberately play)后传来的皮球,不应被视为触犯利用身处越位位置而得益之越位犯规。」

有些观点认为,明斯心口控球后,控球权已落在维拉一方,洛迪靴兰迪斯既没有影响对手控球能力,这记越位亦已经完结,所以不应判越位犯规。

就今次事件,IFAB就出了指引,球证应优先考虑进攻球员的行为,是否近距离试图参与抢夺皮球在先。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结论是应判罚攻方越位犯规在先。

 

2021年02月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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