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调整

竞赛规则的普适性意味着世界各地各个层面的足球比赛所执行的规则本质上是相同的。除了营造更为“公平”和安全的比赛环境外,竞赛规则还应促进比赛参与程度和乐趣的提升。

从历史上看,国际足球理事会已经允许国家足球协会针对特定类别的比赛具有调整一些“组织性”规则条款的灵活性。无论如何,国际足球理事会坚信,如果能对本国的足球运动有利,国家协会应该对于比赛组织方面的规则拥有更多调整的选择。

从世界杯赛的冠亚军决赛赛场,到最小的村镇,全世界每一块足球场上进行的比赛,其比赛进行的方式和裁判执法的方式都应该相同。然而,各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情况的需要,来决定诸如比赛时长、球队人员、对不当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条款。

因此,201733日在伦敦召开的国际足球理事会第131次年度大会,一致通过了国家协会(包括洲际联合会以及国际足联)可以在其负责的赛事中,对下列涉及比赛组织方面的竞赛规则进行全部或部分调整:

对于青少年、年长人士、残障人士及草根足球:

比赛场地的大小。

 比赛用球的大小、重量及制作材料。

 两门柱间的宽度及地面到球门横梁的高度。

 比赛两个半场(等时)的时长(以及加时赛两个等时半场的时长)。

 使用返场替换。

 对部分/全部应警告(黄牌)的情况使用暂时罚离(受罚席)。

除涉及最高级别俱乐部一线队或国家A队的比赛外,其他任何级别的赛事可以进行如下调整:

 青少年比赛的最大替换人数由国家协会、洲际联合会和国际足联赛定,除此之外的其他比赛可允许最多替换人数为5人。

此外,为使各国家协会进一步获得规则调整的灵活性,以利其国内足球发展,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了下列有关足球比赛“分类”的变更:

 女子足球不再作为单独的类别,其与男子足球具有同等地位。

 去除了关于青少年和年长人士的年龄规定——国家协会、洲际联合会以及国际足联可以灵活决定这些类别的年龄限制。

 各国家协会自行决定哪些处于最低级别的赛事属于“草根”足球。

规则调整的许可

国家协会可以在其各项赛事中使用不同的规则调整,而不必在所有赛事中执行完全相同的规则。但无论如何,未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不得对规则进行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调整。

国际足球理事会邀请各国家协会提供关于其赛事规则调整的信息,包括在哪些级别的赛事中进行了哪些调整,特别是进行这些调整的理由。通过这些信息,国际足球理事会可提炼出与其他国家协会分享的内容,以协助其足球发展。

国际足球理事会乐于听取能够扩大足球运动的参与程度、提升吸引力,以及促进足球运动在世界范围发展的其他潜在规则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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