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变更的管理

1863年,第一本“通用”的足球规则开始起草。1886年,当时英国的四个足球协会(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与爱尔兰足球协会)发起成立了国际足球理事会,以作为全球唯一负责制定及维护《足球竞赛规则》的机构。1913年,国际足联加入国际足球理事会。

若规则需要调整与变更,国际足球理事会必须确保这些调整与变更有利于足球运动的发展。这意味着潜在的规则调整通常需要进行测试检验,例如向球队官员出示红黄牌,以及新的球门球和替换队员程序。每次规则修订必须着眼于比赛的公平、诚信、尊重、安全、参与者的体验,以及如何运用科技手段令比赛受益。同时规则必须鼓励所有具有不同背景或能力的人士能参与到足球运动中来。

虽然比赛中难免发生意外,但规则应尽可能让比赛安全进行。这需要队员尊重对手,而裁判员则必须对比赛中具有侵害性和危险性的队员采取强而有力的措施。规则中的纪律术语已经体现了对这些行为的不认可,如“鲁莽抢截”(警告=黄牌)、“危及对方安全”、“使用过分力量”(罚令出场=红牌)等。

足球对于队员、比赛官员、教练员,以及观众、球迷、管理者等极具乐趣和吸引力,而规则必须帮助足球运动形成这些乐趣与吸引力,以使无论任何年龄、种族、宗教、文化、民族、性别、性取向,包括伤残人士等都能够参与足球运动,并乐在其中。

与其他团体运动相比,足球规则相对简单,但比赛中的许多情况需要“主观判定”,而裁判员也是人(因此也会犯错误),一些判罚决定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争议和讨论。对部分人士而言,这些讨论也是比赛的乐趣和魅力的一部分,但无论判罚决定正确与否,“足球运动精神”要求永远尊重裁判员的判罚决定。

规则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形,所以当出现规则中未直接明确规定的情况时,国际足球理事会希望裁判员依照“足球运动精神”做出判罚决定——这通常涉及一个问题,即“足球运动所要求 / 期望的是什么”。

国际足球理事会将继续与全球足球大家庭紧密接触,使规则的变更更有利于足球运动在世界每个角落和各个层面的发展,并且比赛的公平性、竞赛规则及裁判员都能得到重视、保护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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